关于修订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
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各机构:
为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,鼓励、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,市金融局对《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》进行了修订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将修订后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执行中遇到的问题,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(联系电话:8303 5377)。
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2年11月5日
佛山市企业上市扶持奖励办法
一、扶持对象
(一)所称“企业上市”是指佛山市辖区内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发行上市,包括国内主板、中小板、创业板、境外证券交易所、“新三板”以及市政府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。
(二)拟申请扶持资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企业,其上市主体须在佛山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,并已获得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证。
(三)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上市工作团队。具体分配方案由企业自行确定。
二、扶持标准
(一)企业在券商、律师、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,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,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。
(二)企业拟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,参照国内上市标准,发行上市成功后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。扶持资金支付给境外上市主体在辖区内直接控股的企业。
(三)企业通过借壳方式上市,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辖区的,视同为成功首次公开发行,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。
(四)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通过配股、增发、发行债券等方式成功再融资,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。
(五)企业成功发行上市后,按首发募集资金金额给予相应扶持。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实施。
三、申领程序
由上市主体企业提出申请,区企业上市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后报市金融局,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核发。
四、附则
(一)各区根据实际情况,更新对本区企业上市的扶持资金政策,配套支持企业上市发展。
(二)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,有效期为3年。佛府办〔2006〕312号文废止。
附件
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申请表
(单位盖章)
企业名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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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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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人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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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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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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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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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开户银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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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帐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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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基本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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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材料附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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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资金类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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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资金金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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拟奖励人员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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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材料清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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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另附)按申请资金类别相应提供以下资料:
1.股份制营业执照;
2.境外成功上市批文;
3.境内外成功再融资的批文;
4.借壳上市方式,迁入佛山后的工商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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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上市办意见:
年 月 日
(盖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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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金融局意见:
年 月 日
(盖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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